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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则时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5   浏览量:1164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中担任职务并负责、承办证券公司各项证券业务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是指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依法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从事职务或者授权行为,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代表了证券公司的意志,因此他们的行为就是证券公司的行为。如果他们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了交易规则,就应当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证券公司应当对因执行其指令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从业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是独立的证券经纪人,他们代表其所属的证券公司,并按照其所属证券公司的指令,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在其所属公司的指令违反了交易规则时,由于他们执行该指令所进行的行为,并不是他们个人的行为,而是其所属证券公司的行为,所以,因违反交易规则而导致的全部责任,就应当由其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

  (2)证券公司应当对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从业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是指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其所担任的职务进行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时,擅自挪用客户的资金、证券炒股等。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进行其职务行为时,代表了证券公司,其行为就是证券公司的行为,因此,即使他们是在证券公司未知悉的情况下利用职务擅自违反交易规则,他们的行为也是证券公司的行为,应当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 禁止证券公司承诺证券交易后果的规定

· 禁止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

· 融资融券业务的债权担保

· 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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