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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3   浏览量:1337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这里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一、基本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3)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4)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1.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3)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3.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1)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3)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4)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5)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6)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4.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3)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三、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2)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4)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5)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2)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五、其他规定

  (1)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3)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4)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5)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

·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规定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指标及其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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