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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回避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3   浏览量:1317  
  

  所谓回避,是指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等负责人和其他从事证券交易工作的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与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退出由他人来处理。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下述两大类:第一类是,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员,主要包括:(1)理事。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是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成员,一般是由会员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分为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这里所讲的理事包括上述两种。理事是证券交易所的常设人员,属于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的成员,了解证券交易中的有关问题,如果其处理问题不公正,会影响整个交易秩序。所以,其在处理法定问题时必须回避。(2)总经理。总经理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的,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也必须公正。第二类是,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技术人员等人员。这些人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凡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上述人员的回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的是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比如是审查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等。如果其执行的不是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则没有回避的问题。

  (2)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处理的对象和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有一定的恩怨或者处理时对自己或亲属有利或者对他人不利的情形等。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一项,不需要回避。为便于操作,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依据该规定的基本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

· 证券交易所的实时监控权、限制交易权与信息披露监督权

·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的适用条件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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