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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期间采购活动的暂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2 浏览量:1125
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后,不满意质疑答复或者逾期未得到答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且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如果再继续采购活动,就可能因投诉事项使其供应商或采购人权益受到很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暂停采购活动暂停。但是,采购活动必须讲求效率,不能无限期停止。因此,《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在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暂停采购活动的最长期限。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这里所称的具体情况,往往非常复杂,不同投诉事项,不同的采购环节,情况都不可能一样。比如,采购人在公布的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直接导致一部分供应商不能参加采购活动;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没有采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而没有废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等,导致一部分供应商的权益受损;采购人不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从而使得依法供应商当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失去中标、成交资格,等等。上述各种情况的出现,都会使投诉人的权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损害。但这些情况不能在法律中一一列出,因此,只有赋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暂停采购中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决定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这里规定的三十天,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采购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