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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诉人撤回投诉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2 浏览量:828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这样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第一,借鉴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中的原告或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撤诉制度,体现了对投诉人行使自身处分权的尊重。申请撤回投诉是投诉人对其投诉权利行使处分权的一种自治行为。投诉人是享有投诉权利的主体,它既可以以主张的方式行使权利,也可以以不主张的方式放弃权利。第二,体现了“息诉止纷”的原则。投诉人自愿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程序,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必须注意两点:
(1)投诉人撤回投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投诉人口头做出撤回投诉表示的,财政部门应当告知其书面提出,否则不能按撤回投诉处理。
(2)只要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财政部门就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撤诉制度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撤诉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告在判决前,可以撤诉;但是原告撤诉是否准许,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不但不能撤诉,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只要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财政部门即使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案件,假如财政部门发现采购活动中的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财政部门首先应当按照本款的规定,终止投诉处理程序。随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所赋予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采购活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