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政府采购答复供应商质疑的时限、形式及答复内容的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1   浏览量:1134  
  


  为提高和规范处理质疑的办事效率和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质疑进行答复的时限、形式及答复内容的要求,即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采购人面对的供应商较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事项可能比较复杂,在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后,采购人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但是,采购人研究答复的时间也不宜过长。因此,《政府采购法》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定了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采购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及时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是采购人应尽的义务。采购人只有形成正式的书面答复意见,才能表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在一项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多个供应商参加,采购人对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事项作出的答复,很可能既关系到质疑供应商,也涉及参加这一采购活动的其他有关供应商。因此,采购人的书面答复,不仅应当通知质疑供应商,也要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

  口头答复,包括电话答复,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答复规定,其答复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3)采购人在其作出的书面答复中,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在具体采购时是一种交易行为,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一些商业秘密,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评分情况等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或者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等内容。采购人如果将这些商业秘密予以公开,会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明确要求采购人的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明确,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

  此外,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答复供应商的质疑。主要目的是发挥供应商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作用,促进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评审职责。同时,实践中,供应商的质疑多数都是针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具有专业优势,又直接从事项目评审活动,对评审过程中的相关情况最为熟悉,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的优缺点最为了解,由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来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往往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答复的质量,更好地达到释疑解惑、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

·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与答复

· 政府采购支付采购资金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569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