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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2 浏览量:757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不管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都是受采购人的委托进行采购,它们与采购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是: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委托人的利益依赖于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因此,《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对象以及答复询问和质疑的责任主体都是采购人,而不是采购代理机构。
但是,考虑到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情况下,具体采购事项都是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如制作和发布采购信息及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答疑,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公布中标或成交结果等,采购人对采购活动事项的具体细节,一般不可能完全了解和掌握。如果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或者质疑,只能向采购人提出,而不能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话,不仅对询问和质疑答复的及时性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给采购人增加了不必要的困难和负担。因此,《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特地赋予了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询问或者质疑做出答复的职责。针对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一旦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就开始以采购人名义对外从事采购活动,并与供应商直接打交道。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可以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询问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采购代理机构只能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对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的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越权代理采购人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时,与采购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采购活动中的权限要受委托权限的限制。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作出答复时,只限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至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仍然应当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即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只要履行告知义务,即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即可,而不必先受理然后再转交采购人。
此外,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主要目的就是发挥供应商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作用,促进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评审职责。同时,实践中,供应商的询问尤其是质疑多数都是针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具有专业优势,又直接从事项目评审活动,对评审过程中的相关情况最为熟悉,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的优缺点最为了解,由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来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往往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答复的质量,更好地达到释疑解惑、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