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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与答复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1 浏览量:76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往往处在主动地位,而供应商则相对比较被动。采购人发布的采购信息包括采购的对象、采购的标准、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实行的采购方式等多项因素。这些因素有的可能比较简单;有的可能不够清晰;有的在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的一些做法不够透明;中标、成交有了结果后,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不能及时了解整个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和情况。在上述各种情况发生后,基于供应商的被动角色,就有可能对供应商产生不利影响。从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赋予了供应商以询问权,即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供应商询问的对象以及答复询问的责任主体都是采购人,而不是采购代理机构。这是因为不管是集中采购机构还是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都是受采购人的委托进行采购,它们与采购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2)所有供应商都可以享有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进行询问的权利。只要这个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有疑问,就可以不受约束地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3)对于任何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必须及时作出答复。《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采购人答复询问的时间进行了细化规定,确定了答复询问的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4)采购人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并不是供应商的任何询问,采购人都必须做出答复。只有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才有义务如期做出答复。例如,如果供应商询问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评分情况等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或者是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等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应依法不予答复。当然,即使供应商询问的是不合理甚至不合法问题,采购人也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耐心、细致地说明不予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5)考虑到在充分保障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以及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权的同时,要兼顾询问及答复的简便性,及时性,以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对询问以及询问答复的形式都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此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这是《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定义务。主要目的是发挥供应商对评审专家的监督作用,促进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评审职责。同时,实践中,供应商的询问尤其是质疑多数都是针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具有专业优势,又直接从事项目评审活动,对评审过程中的相关情况最为熟悉,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的优缺点最为了解,由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来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往往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答复的质量,更好地达到释疑解惑、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