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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支付采购资金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5 浏览量:690
无论是根据《合同法》还是社会的公序良俗,及时支付合同价款都是买受人的一项最基本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至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甚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成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所以重申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时支付采购资金这一基本要求,是因为拖欠合同价款的现象危害很大,且这一现象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个别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未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一般尚不至于产生大的危害。但是,如果资金拖欠波及面广、规模大,形成连锁反应,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进行治理整顿,其核心问题就是清理“三角债”。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如果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将会严重损害政府信用。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本来不应该存在资金拖欠问题。实践中,少数采购人之所以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往往是为了借机“吃拿卡要”,这种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专门强调采购人应当及时支付采购资金这一要求,是很有必要的。
在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上,国库集中支付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管理方式。与传统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制度相比,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流转链条短、速度快、支付程序简洁,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有效防止了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已经成为我国财政资金支付的基本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程序是: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的程序是: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要以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为先决条件,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支撑,以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体系等为保障,制度改革很难一蹴而就。由于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还在进行当中,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还会不断调整与完善,因此,《实施条例》只是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要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而没有点明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具体制度名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