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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5   浏览量:720  
  


  政府采购合同是依法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获得结果的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规定采用法定的采购方式,是否执行法定的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等,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都有所表现,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应当支付给供应商的价款或报酬,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政府采购资金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有利于财政部门及时调度和审核拨付政府资金,《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我国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一级政府设立一级预算,政府采购也相应地分级进行,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受本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各级政府采购资金相应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后,要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有些合同副本还要报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这里所说的其他有关部门,是指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包括经贸、水利、交通、铁道、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

  (2)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政府采购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备案期限为七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执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工作由采购人负责。无论是采购人直接与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还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代其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都要由采购人负责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所有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后都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向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适备案的合同范围,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3)采购人在办理备案时,不仅要报送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的文本,也要考虑报送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采购文件和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规定

· 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 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 政府采购招标应当废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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