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对评标委员会等评审组织成员的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3 浏览量:755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绝大多数评审组织成员能够依法合规地开展评审工作,但少数评审组织成员不认真、不公正评审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有的评审组织成员不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评审,出现有意或无意的评审错误、协商评分;有的成员完全将个人的喜好作为对供应商的评判标准,甚至出现评审尚未结束,评审组织成员就已扬长而去的现象。从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投诉是评审中的问题所引起。为了规范评审活动,《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评审组织成员如何进行评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对评审的基本要求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组织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评审组织成员一个小小的失误,就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评审结果,如只看到有规定的证明文件但没有发现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已过,只看到业绩的数量符合要求却没有注意到其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业绩,对不同的供应商评分时“张冠李戴”类似现象不胜枚举。失误虽小,却可能影响最终的采购结果,给采购人和有关供应商造成损失。评审组织的成员要按照审慎的原则,仔细认真地开展评审工作,防止出现评审错误。
独立评审是保障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需要。实践中常见的错误是,为提高效率,评审成员分工各审一部分,审查者个人的意见变成了大家的意见。这样做不是独立评审,没有真正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负责。评审可以分工,但其他成员要对审查者的意见进行核对复查,形成自己的意见。当有经济、法律专家参加技术为主的采购项目评审时,经济、法律专家应当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向大家介绍本专业范围内自己的评审意见,供其他评审专家参考。同时,也可以在参考技术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自己关于技术方面的评审意见。
评审成员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审专家是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工作的,每位评审专家都要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提出自己的评审意见,用签字的方式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参加评审组织的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工作中既是评审成员,又足采购人的代表,在介绍项目背景、应评审专家要求解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时,以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确认对谈判、磋商文件的修改时,要代表采购人发表或者签署意见。在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时,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中,评审专家自制定或确认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起即参与采购活动,这有利于更为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也对评审专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在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时就要遵守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针对采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两个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发现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是供应商编写投标、响应文件的依据,也是评审的依据,如果源头错误,结果很难正确。停止评审是为了及时纠错,避免得出错误的评审结果,造成更大的损失。
(2)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审成员独立评审,其评审意见有可能与最终评审报告的意见不一致,对此,评审成员仍然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可以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这样做既是对采购活动负责任的表现,也能够有效区分责任。《条例》禁止用不签字这种弃权方式表达不同意见,明确规定不签字就视为同意。这样的规定,不仅能够让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各方面充分听到不同意见,还能够提高采购评审效率,避免出现久评不决的情况。
《实施条例》的这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竞争性磋商等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