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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一般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3   浏览量:755  
  


  政府采购活动在制度设计上,将评审专家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是采购活动中评判供应商的裁判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一般要求:

  (1)遵守评审纪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遵守评审纪律不仅是维护评审工作严肃性的需要,也是为了评审专家免受职业风险伤害的要求。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制定评审纪律,在评审活动开始时向评审专家和其他参加评审的人员宣布。评审纪律一般包括:评审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手机等通讯工具集中保管;禁止私下与供应商联系;禁止对外提供与评审有关情况;禁止将评审资料带出评审场所;保守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遵守评审时间的规定等。

  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时评审专家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评审专家还负有保密义务,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同时,评审专家是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不仅不能将评审情况向未参加评审的亲朋好友透露,也不能向未参加评审的各级领导透露。

  (2)抵制并报告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个别供应商不惜铤而走险,采用贿赂、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谋取私利,评审专家有责任维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公平正义,不仅要做到严于律己,自觉抵制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还有义务做到勇于揭发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行贿、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做出初步判断,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3)抵制并举报评审过程中的违法干涉行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评审过程中的违法干涉行为可能来自多个方面,不仅包括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还有可能来自行业主管部门的人员,甚至来自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评审专家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聘请,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抵制来自这些单位人员的干预有难度、实践中评审专家多数采取消极应对的态度。为此,《实施条例》明确提出评审专家有举报非法干预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来自何方的非法干涉,评审专家都应及时直接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实践中,需要正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正确区分提供虚假材料与供应商提供材料中存在的错误。与投标中出现算术错误一样,供应商在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的其他地方难免也会出现错误,有些错误甚至出现在实质性响应内容中。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存在问题,应当认真分析是材料提供错误,还是提供虚假材料。属于材料提供错误的,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做相应处理;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2)正确区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组织行为与非法干预行为。评审工作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相对于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采购项目的情况了解更多,相关法规政策掌握也更准确。为使评审专家全面了解采购项目情况,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载明的范围,客观公正地介绍采购项目的背景和技术需求。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仅要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应评审专家的要求介绍相应的法规政策,还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请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对评审中违反法规政策和评审规定的行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责任及时指出。上述行为都属于正常的组织行为,要与非法干预区分开。在采购活动中,工作人员对于不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评审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的行为不闻不问,并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事,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干预作为理由,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混淆了正常组织行为与非法干涉行为之间的区别。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 政府采购确定中标、成交的时限及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

· 询价通知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并不得修改的规定

· 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

·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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