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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08   浏览量:912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在一些情况下,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采购形势的要求,公开招标方式并不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最佳方法,必须采用其他采购方式予以补充,其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一种主要方法。政府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具体而言,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法定的三家以上,或者是投标供应商达到了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的;三是再进行重新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主要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的,如电子软件开发与设计。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该类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不可预见和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情形。

  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开展有关工作时,前期无法预知,如因暴雨而临时损毁、需要紧急进行维修的工程等。如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时间上来不及,将影响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项目受到各方面特殊情况的影响以及项目本身情况发生改变等导致不能如期开展采购活动,但又急需的项目。由于采购人工作不力或故意拖延导致等原因,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得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之外的方式实施采购。如某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采购项目,通过加强计划性在学生放假前就可以完成招标前期的有关工作,但非得拖延到快开学了才启动采购程序,并以必须在开学之前完成采购活动为由要求转变采购方式,就不属于这里规定的紧急需要情形。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该类情形主要是指采购艺术品、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因素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艺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人的主观因素对艺术品的价值形成将起到决定性作用。艺术品的价值主要由艺术家自身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和艺术品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正是由于其特殊属性,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专利是指对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所授予的一种权利。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有技术是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权保护的产品生产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图纸、生产工艺流程、配方、数据公式,以及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经验等。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主要区别:一是专利属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属于工业产权,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是具有实用性的动态技术。二是专利是经过审查批准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比较高的先进技术;专有技术不一定是发明创造,但必须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三是专利的内容是公开的;专有技术的内容是保密的,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四是专利的有效性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专有技术没有这种限制。在采购活动中,基于对专利、专有技术或其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特性、功能的产品或服务采购时,由于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有其不同的定价策略,很多专利、专有技术并没有市场定价或者未对外公开市场定价,采购人往往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必须注意的是,该采购项目的功能定位不是必须采用某一项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目标,而是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均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反之,如果项目只能采用某一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方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目标,则应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开展采购。

  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导致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形,主要是指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和社会服务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规定

· 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规定

· 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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