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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5 浏览量:776
虽然《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对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提高采购人员的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较为原则,且没有提出集中采购机构执业的硬件要求。同时,《政府采购法》也未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条件做出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专门对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在内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条件作了规定。
(1)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是采购代理机构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重要基础。《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因此,《实施条例》将建立内部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的内控制度体系,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必备条件提出。概括来讲,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制度等。
(2)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具备独立的办公、开标、评标的场所并具有录音录像、门禁系统等电子监控设备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基本的硬件条件和基本保障。在全国各地纷纷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情况下,部分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代理机构只要具备满足代理采购业务必需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备即可,不再需要具备独立的开标、评标的场所并具有录音录像、门禁系统等电子监控设备。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由于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和性质还没有确定,各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政府采购业务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国家出台统一的规定之前,采购代理仍需要具备独立的开标、评标的场所并具有录音录像、门禁系统等电子监控设备。这不但是保证政府采购代理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和保障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环境的客观需要,也是为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的必然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