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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与代理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5 浏览量:946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具体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采购人自愿委托,可以代理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内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原《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为了保障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同时便于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2014年9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按照“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办法,对取消资格认定后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网上登记管理。该文件严格执行了取消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再提出任何资格条件,不做任何事前审核,不要求纸质材料存档。虽然取消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但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具备开展业务活动所需条件,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同时还规定了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采购人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不再是根据资格等级,而是着重看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和采购能力,以及信誉状况等条件,选择优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采购人决定将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可以自行从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中选择委托机构,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影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剥夺采购人应有权利,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维护应有的自主权,同时保护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