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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2   浏览量:912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作了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1)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考虑到财政部门具备相应的职能和监督管理条件。

  第一,是政府赋予的职能。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赋予了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确立了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地位。

  第二,是财政部门应有的职能。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制度。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支出,可以说没有财政支出就没有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行为是财政支出由货币形态向实物形态的转变过程,因此,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管理职能由预算分配延伸到支出使用过程,由货币形态延伸到实物和其他形态,通过采购资金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通过采购行为的规范促进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与财政支出管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是财政部门的内在职能。

  第三,其他部门不能替代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职能。政府采购是对采购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采购预算,选择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拨付采购资金等,其中的预算编制、采购资金拨付等事务是财政部门的职能,其他部门不可替代。

  第四,财政部门具有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手段。其中,最有力的手段是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单位不按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从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规范地开展。

  (2)其他有关部门负有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里所称的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国务院有关负责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部门以及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规定

· 除特殊情况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

· 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和实现措施

· 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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