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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2   浏览量:1072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不同,财力状况极不平衡,使得各地区的政府采购发展水平也不尽一致。因此,从全国范围看,各级政府的集中采购范围不能执行统一标准,要区别对待,但在同一地区必须保持统一性,否则就会出现随意性。为此,《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第一款原则性规定,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中央政府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不得自行确定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二款对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由中央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这里所称的授权机构,主要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和下级政府如省会城市、地级市等。在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上采购授权制度,体现了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增强了集中采购目录的可操作性。

  我国内地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仅各省级地方之间经济发展、政府采购规模等差别较大,在同一省级地域内,由于各级政府的职能不同、采购规模不同、采购对象结构不同,相应采购范围也不尽一致。在确定集中采购目录时,应当考虑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既要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又要有灵活性。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全省地域范围内,不分级次,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也可以分省、设区的市、县三级分别实施不同的集中采购目录;实施不同的集中采购目录的,还可以将设区的市、县按实际情况分为几类,体现设区的市、县之间的差别。基于上述考虑,《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 政府采购的模式

·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规定

· 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

·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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