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涉外仲裁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3   浏览量:1353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我国已于1987年4月22日正式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目前已有80多个成员国,所以,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可以在已加入该公约的8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无需考虑这些国家和地区与我国有无司法协助条约。

  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一般是指被执行人居住地国法院、被执行人国籍所属国法院,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国法院。

  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执行根据以及必需的材料和译本,或按有关国际条约及法院地国法律的要求办妥申请执行的手续。当事人最好委托申请执行地的在这方面有经验的有能力的律师予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事宜。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 涉外仲裁中申请撤销裁决的特别规定

· 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的特别规定

· 仲裁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及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7581 second(s) , 5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