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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与撤销申请同时发生时法院的处理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2   浏览量:1363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为由提出执行裁决的申请;而另一方当事人却以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申请撤销裁决,当两种申请同时提出时,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审理,首先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认为裁决的作出确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并裁定终结执行。如认为裁决的作出没有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则应当驳回撤销裁决的申请并裁定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就是继续进行原来开始的执行程序。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及程序处理等相关规定

·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 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及对执行内容不明确案件的处理

· 仲裁当事人的请求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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