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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概念及订立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8   浏览量:1651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此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及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必备前提条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二、仲裁协议的订立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书面仲裁协议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协议: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有很多条款,这些条款共同组成一个合同或数个合同,其中一个或若干个条款用来阐明当事人仲裁的意思表示,该条款即为仲裁条款。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通过补充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形式来修改或添加有关仲裁意思表示的条款,也视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是当事人经常采用的方式,它主要适用于合同争议尚未发生,而当事人事先设置以仲裁方式解决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机制。

  2、提交仲裁的协议

  是指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之间由于没有仲裁条款,为了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已经存在的争议而单独订立的协议。

  3.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是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即在某一民商事活动中,通过信函、电报、电传或其他书面材料,共同约定将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这些记载当事人约定仲裁的意思表示的往来信函、电报、电传或其他书面材料也是一种仲裁协议。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仲裁员的资格要求

·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 仲裁委员会的设置及组成

· 仲裁的基本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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