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仲裁制度概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7   浏览量:2531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中,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当事人各方的履约状况、履约心态和其它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往往是难以避免的。人们在长期的经济交往中,都在有意无意地寻求适当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通常使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些解决方法各有特色,各有千秋。相比较而言,在平等主体间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中,仲裁具有一定的优势,其中比较显著的特点是,仲裁是自愿的,专业的,保密的,一裁终局的,仲裁的结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还具有跨国执行的效力。从商业的角度来讲,运用仲裁的方法便于当事人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以较少的费用和较短的时间便捷地解决经济纠纷,增强了解决纠纷的可预见性,使他们能够适当摆脱纠纷的困扰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投入到正常的商业竞争中去。由于这些原因,在市场经济发育较高的的国家,仲裁早就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了全国的仲裁制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作法,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仲裁的基本特征如下: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体,即仲裁双方当事人及仲裁人。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裁断;

  二、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可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海事纠纷、劳动纠纷等;

  三、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 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96566 second(s) , 5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