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

作者:    发布:2017-11-29   浏览量:1236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46号
  【颁布日期】2000-12-13
  【实施日期】2000-12-1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

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内法民再字第29号《关于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人民法院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抗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7044 second(s) , 5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