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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游条例(2020修正)(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6-08 浏览量:159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0-09-29
【实施日期】2020-09-29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广东省旅游条例(2020修正)(2)
第五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七)项规定,以零负团费和其他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或者发布虚假旅游服务信息,误导旅游者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进行虚假广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消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对符合条件的旅游者未实行门票减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景区内的商品销售者、服务经营者违规经营,或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网络经营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许可证、风险提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对旅游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或者未对旅游产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公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环境或者人文资源破坏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无证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由负责许可的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低于其实际获得的质量等级、星级的,或者未获得质量等级、星级而用其标识和称谓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组织、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信息等服务的行业。本条例所称旅游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旅游经营以及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信息等服务行业中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用于发展旅游业且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高风险旅游项目,是指已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包含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轮滑、滑雪、卡丁车,摩托艇、水上飞伞、水下游艇,穿越高山、峡谷及蹦极、攀岩等。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