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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1-03   浏览量:1339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个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也即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

  2.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须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规定,被融合为一个同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素。

  3.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此为由被结合之罪转化为结合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结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径和基本形式。

  4.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结合犯所规定的相对较重的法定刑以一罪(即结合之罪)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二、惯犯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典中的惯犯只有一种即常业性惯犯,如赌博罪的常业犯。其构成特征是:

  1.必须是反复多次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形态。这是刑法规定对惯犯以一罪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的主要根据之一。

  2.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基于特定的心理倾向和目的而反复多次实施犯罪的同一故意。惯犯者所具有的特定心理倾向和主观目的,是引起和确定行为人多次连续犯罪的故意的心理基础,并不断强化行为人连续多次犯罪的主观意念,也因此而使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了某种特定的犯罪。

  3.必须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即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出时间的长期性、行为的多次性和行为的同一性。所谓时间的长期性,是指构成惯犯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在较长时间内实施的,但时间的长期性并非是以时间上的持续不断为特点的,而是以时间的间断性为特点的;所谓行为的多次性,是指行为人必须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所谓行为的同一性,是指行为人必须反复多次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某种特定的惯犯。

  4.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是我国刑法中惯犯的基本构成条件之一。

  5.必须以现行行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也即行为人的现实行为已构成犯罪,是行为人承担惯犯之刑事责任的基础和先决条件。所谓现行行为已构成犯罪,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未经处理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特定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和以此为基础的某种惯犯的特定构成要件,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行为人的行为才能构成惯犯,否则,不能以惯犯论处。

  惯犯是本来的数罪,刑法上将其规定为一罪,对惯犯按一罪并直接按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处罚,不实行同种数罪的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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