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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概念、特征及适用对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2-18   浏览量:1048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对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适用短期自由刑,既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有利于促使罪犯反省悔罪、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判处管制可以附加禁止令的规定以及违反禁止令的法律责任

· 管制的期限、刑期计算与折抵

· 管制的执行方式

·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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