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9 浏览量:1132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战时有关生产、销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订货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军事订货,是指部队根据国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与行为人意欲达成或者已经达成的生产、供给某种国防建设物品合同的行为。这一军事订货的行为,其对象就是本罪主体应当从事生产、供给的对象,也称军事订货。军事订货,既包括军事卫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车、装甲车等武器装备的订货,又包括供应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医疗保障等军用物资的订货,还包括用于军事目的诸如各种建筑物、场地、设备等军事设施的订货等。总之,一切用于军事需要生产、制造、承建、修配、运输、贮存的物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都可属于军事订货的范畴。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发生在战时。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若在平时不是战时,即使有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主体是与军事单位签订军事订货合同的当事人,且当事人是单位。
(3)行为人实施了拒绝、延误军事订货的行为。“拒绝”是指拒不履行规定的供货义务。“延误”是指不按时交货,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构成本罪的拒绝、延误行为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行为人如果具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延误订货的,自然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客观存在的自己不具备完成军事订货条件的各种理由,如技术过不了关,人手确实不够,遇有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停工停产等。如果具有完成生产订货的各种条件,却以时间紧、原料、资金、设备、人力不足,技术达不到要求等为借口而拒绝或消极怠工,故意制造事故而延误订货的,即应视为本罪的拒绝和延误。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拒绝手段恶劣的;或者由于急需的武器装备、后勤给养供应不及时,使我方陷人不利境地,严重影响战斗任务的顺利完成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仅限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负有军事订货义务的生产、销售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客观上无法完成订货,没有条件完成军事订货,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难,延误订货的,不构成犯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因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严重影响部队重大军事行动的;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军事设施毁损的等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