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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9   浏览量:1416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收、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收、征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军事征收、征用,是指在战争或类似战争等紧急情况下,出于军事需要而依法有偿使用武装部队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机关、团体、党派、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财物及其劳动力,包括房屋、场所、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粮草、药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个人的劳动力。一般情况下,由执行作战任务或者其他类似任务的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亦可决定进行军事征收、征用。军事征收、征用属于有偿征用,但这不是说在执行军事征收、征用的当时就要给予补偿。当场无法给予补偿的,执行军事征收、征用的单位应当给被征收、征用人当场开具征收、征用证明,在以后有可能时再行补偿。

  所谓拒绝,是指拒不接受军事征收、征用,既可以是对有关单位的征用通知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经教育仍不加以改正,又可以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征收、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只是本罪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人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过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虽有拒绝军事征收、征用行为,但不是发生在战时,亦不可能以本罪论处。

  只有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且情节严重的,才可构成本罪。虽在战时拒绝了军事征收、征用,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亦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绝征收、征用的;煽动多人拒绝征收、征用重要急需要物品的;因其行为始误战机的;造成作战失利的;影响军事任务完成的;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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