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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9 浏览量:1180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不真实的敌方军事情况因而对作战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作战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
(1)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战时乃是构成本罪在时间上的必备要件。不在战时而在平时,即使有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将虚假的敌情告知武装部队,以让其知道。“虚假”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也包括歪曲、颠倒已存在的事实情况。“敌情”主要是敌方的有关情报,主要是军事情报,但不限于军事情报。
(3)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提供虚假敌情而扰乱了部队的作战部署,干扰了部队的军事行动,破坏了指挥人员的作战计划和安排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因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导致作战部署作重大调整的;造成我方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特别重要的或者多件重要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和多处重要军事设施毁损的;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等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