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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9   浏览量:1302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动摇军心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情况下,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上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战时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实施了造谣惑众的行为。“造谣惑众”是指行为人制造谣言,或以虚构的情况在部队中进行传播,迷惑众人的行为。即包括行为人捏造事实,在部队中传播,也包括行为人将听说的谣言在部队中传播。

  (3)行为人制造散布的谣言足以扰乱军心或造成了扰乱军心的后果。“扰乱军心”是指行为人通过传播虚假事实或谣言,在部队中散布怯战、厌战或恐怖情绪,造成军心不稳,斗志涣散,削弱战斗力。如夸大敌方某种武器的杀伤力,制造恐怖气氛;编造我军军需物资供应困难等。

  (4)犯罪对象必须是多数人。如果行为人只是向个别人散布谣言,没有引起众惑的后果,就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基于间谍、投敌叛变、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等犯罪的故意,而捏造谣言,蛊惑、扰乱军心的,应依牵连犯按一重罪治罪科刑。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说的都是假的,会扰乱军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扬、扩散。

  二、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没有捏造事实,而是散布有关我方不利的真实情况,即使扰乱了军心,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所散布的是有关军事机密,如我军的伤亡人数、战役失利等情况,构成犯罪,应以故意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军人则以故意 (过失)泄路军事秘密罪论处。

  (2)是否针对军人散布,虽有捏造事实行为,但是仅在几个亲朋好友之间扩散,为显示自己消息灵通,实际也没宣扬、传播到军队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3)是否是在战时捏造并扩散。不在战时而在平时,虽然捏造了一些事实,如编造军队首长偏私爱私,在转业安置、入党提干、提职调资等方面违法乱纪,造成人心浮动、军心不稳的,由于其与作战利益无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4)所造谣言内容是否足以扰乱军心。

  (二)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两者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有在战时向他人提供虚假事实的行为,区别在于:

  (1)所涉及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本罪所捏造的事实既可以是有关敌人的情况,又可以是有关我方的情况;而后者行为只能是敌方的虚假情况。

  (2)所扩散的对象不同。本罪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军人;而后者一般则是向特定的武装部队机关、首长或专门收集情报的人员予以提供。

  (3)对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一实施造谣惑众行为,只要足以扰乱军心,即可构成本罪且为既遂;而后者为结果犯,只有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实际后果才可构成其罪。行为人捏造虚假敌情既向武装部队提供,又向不特定人加以扩散而扰乱军心的,宜以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而不实行两罪并罚。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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