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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9   浏览量:1191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征兵”是指征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兵员。不包括预备役部队及民兵组织的征集。就过程而言,征兵则泛指兵役登记、检查身份、政治审查、接送兵员等各个环节。在上述任何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徇私舞弊而接送不合格兵员的,都可构成本罪。

  所谓徇私舞弊,是指谋求私利、因徇私情,在征兵工作中故忘弄虚作假,使不合格的应征人员征集成为军人。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如把不合格的人予以兵役登记,在体检表上填写虚假的内容,隐瞒真实年龄和文化程度,伪造、变造、涂改入伍登记表,明知是不合格兵员仍然予以接收等等。

  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被送到部队的不合格的人员,到部队后,不接受部队教育,又进行其他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包括军队中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地方负责征召、审查和向部队输送兵员工作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二、认定

  (一)区分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非罪的界限。这里主要应注意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征兵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二)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征兵过程中,如果行为人的行贿或者受贿行为构成犯罪,而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按行贿罪或者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行贿或者受贿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两种行为都构成犯罪,则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徇私舞弊行为中,可能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此时又会触犯他罪,对之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而从重论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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