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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5-19   浏览量:1236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将其接收、聘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必须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军人,既包括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又包括战时预备役部队及民兵组织的军人。所谓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服役的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或者虽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军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雇用,是指以货币、物品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有偿聘请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动的行为,简言之即为有偿地使用他人的劳动力。其既可以是长期的,又可以是短期的;既可以是在战时,又可以是在平时,但这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战时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雇用多名逃避部队军人的;长期或者多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雇用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军人的,因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因雇用逃离部队军人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雇用逃离部队军人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等情形。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非军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仍决意雇用。如果不知是军人或者虽然知道是军人但不知道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如误认为是退役、转业军人或被开除军籍的军人等,就不能构成本罪。

  二、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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