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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办法(2017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7-10   浏览量:45  
  
  【颁布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效力位阶】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变更】1999年4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修改

  河南省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铝粘土生产、经营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铝土矿、耐火粘土矿产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铝粘土包括;铝土矿产品、各类耐火粘土(含研磨级矾土)熟料、生料以及加工而成的骨料、粉料、浇注料等。
  第三条 铝粘土生产、经营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严禁破坏和浪费铝粘土矿产资源。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铝粘土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全省铝粘土生产、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省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有铝粘土矿产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铝粘土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应指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粘土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下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各级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铝粘土矿山技术产业政策和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铝粘土矿发展规划;
  (二)负责铝粘土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生产、经营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四)负责技术培训、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五)协助税务部门作好铝粘土资源税的代征代缴工作;
  (六)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铝粘土矿开采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级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及铝粘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铝粘土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采铝粘土矿必须依法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严禁无证采矿。
  第九条 开采铝粘土矿应按照设计的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贫富兼采,不得采富弃贫、破坏和浪费资源。对伴生和共生矿物应当综合评价,综合开采,暂时不能利用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铝粘土生产、经营单位应按需方设计品位供矿,根据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和生产需求,适当分区域集中供矿。
  用矿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到矿点购矿。
  第十一条 铝粘土必须进入郑州铝粘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重点用户由省统一配置资源,划分供矿区域,统一组织签订合同。一般用户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批发市场鉴证。
  第十二条 铝粘土批发市场实行市场会员制。会员单位可以从事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非会员单位可以委托会员单位进行区域代理。会员单位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的帐目应当分记。
  第十三条 铝粘土交易应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并接受国家价格政策的指导,可实行优质优价和最低保护价。
  批发市场应当定期发布有关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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