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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决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11-14 浏览量:7
【颁布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1-06-24
【实施日期】2021-06-24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切实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决定
(2021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黑土地是珍贵的土壤资源,黑土耕地是重要的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我省是黑土地大省,具有面积大、占比高、类型多的特点。保护黑土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促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提升农产品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为了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利用好,使之永远造福人民”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切实加强我省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更好地发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全省应当进一步强化黑土地保护利用的政治责任,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部署和省委的工作要求,加大黑土地保护工作力度,合理高效节约利用黑土地,依法打击惩处破坏黑土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广泛宣传有关黑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知识,发挥媒体和公众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共防共治非法盗采黑土资源、破坏耕地行为,营造人人有责、共同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的浓厚社会氛围,把黑土地保护作为推动“六个强省”建设的重要抓手,使黑土地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使命、共同责任和共同行动。
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黑土地保护机制,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十四五”规划关于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的要求,着力加强对黑土地保护的长远制度设计和工作安排。健全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黑土地保护职责,确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黑土地保护任务。落实好河湖长制、林长制,建立黑土耕地保护管理“田长制”和垦区“场长制”,夯实责任主体,把保护责任落实到田间地块、落实到基层组织、落实到黑土地使用者。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耕地、林地、草原、湿地、滩涂、河道、水库、湖泊、自然保护地等范围内进行偷采盗挖、污染损害、非法开垦、非法买卖、违法加工运输等破坏黑土资源的行为。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和草原、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公安、检察、审判、监察机关要各司其责、形成合力,依法加强“行刑衔接”和责任追究,加大对破坏黑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对破坏黑土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黑土地保护利用的财政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保护黑土地。
五、各地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利用作为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重要指标,并将黑土地保护完成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区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土流失治理、秸秆还田、轮作休耕试点、耕地修复等工作,开展保护性耕作,综合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多种措施防止黑土地面积减少和质量下降,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七、鼓励节约使用黑土地,坚持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更好地保护原则。在农业生产、园林绿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土地复垦和土壤污染治理活动中,合理使用建设用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省人民政府要明确黑土地保护范围,规范利用行为,防止滥用、破坏黑土地。
八、省人大常委会应当推进专项立法进程,加快出台省黑土地保护利用地方性法规,为保护利用黑土地提供法治保障。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