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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终止鉴定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7   浏览量:1090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4)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6)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7)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8)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10)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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