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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立鉴定机构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25   浏览量:1666  
  

  一、侦查机关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

  “侦查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实施侦查权的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

  侦查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紧急性。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只要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进行侦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开始侦查工作。考虑到侦查工作的这种特殊性,侦查机关仅仅依靠外部的鉴定人员难以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的规定,侦查机关可以设立自己的鉴定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要求所有的侦查机关在每一级都普遍设立鉴定机构。是否设立鉴定机构,设立的鉴定机构中配备哪些鉴定事项的设备与人员,要根据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来考虑。

  二、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这里所规定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指的是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上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委托,就各类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没有禁止侦查机关之间相互委托和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为了充分利用侦查机关已有的鉴定力量,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侦查机关重复设立和低水平设立鉴定机构,同时考虑到决定开始实施后人民法院不再设立或者保留自己的鉴定机构,侦查机关之间相互委托和接受司法机关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是非常必要的。比如对于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来说,就没有层层设立鉴定机构,所设立的鉴定机构也不一定对在其侦查工作中可以遇到的所有鉴定事项都要配备鉴定设备和鉴定人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自己的鉴定机构无法解决而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其他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再比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当事人直接委托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该委托。

  三、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具有隶属关系的鉴定机构,可能造成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自审自鉴”,损害审判公正,也难以保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独立性。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审核、管理,如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鉴定机构,不仅不利于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也会影响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工作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就不得再设立鉴定机构,也不得继续保留原已设立的鉴定机构。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申请、审核、变更、延续及注销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申请、变更及注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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