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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9 浏览量:904
1.征收机关。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纳税地点。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4.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需要注意的是,逾期未申报缴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