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方式、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9 浏览量:842
耕地占用税是从量定额的税种,依据纳税人占用耕地的实际面积计税。即: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单位,按所占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现实征管中,一般存在这样几种情况:
一种是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一般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按审批文件中标明的用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如果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的面积,此时以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另一种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基于以上情况,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批准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孰大的原则确定,即: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税;批准占地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的,以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