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车船税的纳税方式、地点、期限及应当提供的资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20   浏览量:948  
  

  一、纳税方式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1)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

  (2)保险机构代征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将保险机构所在地作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是为方便车主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减少完税所需时间和成本。

  (3)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四、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纳税人应当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十七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 车船税减免税规定

· 船舶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及其适用税额

· 车辆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及其适用税额

·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9116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