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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计税单位、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其信息核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20   浏览量:1172  
  

  一、车船税的计税单位

  乘用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单位;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单位;机动船舶以净吨位每吨为计税单位;游艇、辅助动力帆艇以每米为计税单位。

  二、车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

  车船税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及其使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乘用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摩托车。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年应纳税额=车辆的整备质量吨位数量×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3)机动船舶。年应纳税额=船舶的净吨位数量×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4)游艇、辅助动力帆艇。年应纳税额=艇身的长度数量×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二)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三、车船信息核定

  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计税依据信息,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新购置车船、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十九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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