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20   浏览量:959  
  

  纳税人在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除按规定不需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免税车辆外,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向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保险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证明的,可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纳税人既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又拒绝保险机构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纳税人,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 车船税的计税单位、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其信息核定

· 车船税减免税规定

· 船舶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及其适用税额

· 车辆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及其适用税额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26346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