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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8 浏览量:926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即每月或者每季度申报缴纳,年终计算该纳税年度实际需要交纳的税额,实行多退少补。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2.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方式。
(1)汇算清缴的期限: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问,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已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3)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