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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方法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8 浏览量:105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三种预缴税款的确认方法:
(1)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由于企业预缴税款的时间是自该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所以能够确认该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的,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每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为企业的各项收入减除各种成本和允许扣除的费用和支出,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相似,这样最大程度上减少年度终了预缴税款与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有些企业可能存在淡季或者旺季,或者生产周期比较长,收入不稳定,各个月度、季度之间实际利润额相差很大,这样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意义,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即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 或1/4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如果由于企业经营当时比较特殊,按照以上两种方式预缴税款都不合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确定预缴税款的方式,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执行。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由于分月预缴还是分季预缴,以及按照何种方式计算预缴税款均要经过税务机关认可,如果频繁的变换预缴方法,会加重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征纳成本。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 源泉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的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