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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8   浏览量:1218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的规定,出于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关联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特别纳税调整期限,是指对纳税人通过避税措施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予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追缴税款的有效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已过特别纳税调整期限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 一般反避税条款

· 防范“资本弱化”的规定

· 对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税收处理的规定

· 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方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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