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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的计息期间、计算方法及其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8   浏览量:1390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除补征税款外,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收利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加收利息的计息期间、计算方法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对补征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关于避税的法律责任立法一直是我国税法的空白,这使得纳税人在我国避税不承担任何风险,避税成本为零,可以说是“不避白不避”。这也造成我国在税收管理实践中所采取的反避税措施缺乏应有的威慑作用,显得软弱无力,成为制约反避税工作的瓶颈。为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明确避税的法律后果。由于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税款的所属期最长可以从调查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因此,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的法律责任应适度,不宜过重,以补偿为主。所以,采取了按日加收利息的方式,较好的协调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与纳税人负担的合理性,有利于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符合我国避税工作实际状况和需要。

  二、加收利息的计算期间

  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为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计息期间应为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因为按照税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5 月底,表明当期税款应于次年5月底前缴纳到税务机关,这也意味着如果存在少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时间应从次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计算方法是按日计算加收利息,对应年利率,不足一年的时间以365日为标准按日计算。

  三、加收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这是因为考虑到对税款加收的利息,从性质上来说不同于一般的存货款利息,是对纳税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占用国家资金的一种补偿。因此,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也是借鉴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利息处理上的一般做法。

  四、加收利息适用的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主要目的是督促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积极准备、保存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 防范“资本弱化”的规定

· 对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税收处理的规定

· 未提供关联业务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时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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