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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及其基本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8   浏览量:1171  
  

  预约定价安排,是为了节约对关联方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成本,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在平等、自愿、守信原则基础上,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通过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据以确认企业与其关联方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利润率,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是国际上为解决转让定价税收管理而积极推行的一种管理制度,由美国最早开始实行,它突破了传统的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事后调查的模式,而变为事前确认。由于税务机关事后调查认定转让定价是否合理,是个十分复杂而艰难的过程,而且纳税人举证困难而且成本高,导致征纳双方因此而产生较大矛盾。实行预约定价制度,一方面纳税人能预计其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公平交易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减少税务机关的事后调查,降低税收成本。因此,纳税人比较易于接受这种事前审计和约定。

  从法律关系角度看,预约定价安排法律关系是指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与税务机关在整个预约定价安排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约束税企双方的文书,包括双方明确的限制条件以及法定的限制条件。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指在纳税人及其税务管理部门之间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是跨国关联交易的双方纳税人,事先就同一跨国交易内容同时向关联交易双方或多方所在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两国或多国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审核并共同确认后,同意双方或多方纳税人据以确认该关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确定合理的营业利润区间的一种国际税收管理方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应按照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执行。

  预约定价安排实行的是自觉、自愿的机制。在根据纳税人的主动申请提出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过程中,税务管理部门将分析纳税人建议采用的方法,研究纳税人提出的能表明公平定价的所有资料以及所有其他相关信息,并依此对纳税人提出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形成审核评估报告。预约定价一般包括五个步骤: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协议和监控执行。即首先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表达预约定价的意向,税务机关就预约定价的可行性与纳税人进行会谈,明确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形成预约定价意向书;会谈后,双方认为就预约定价问题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由纳税人正式向税务机关递交预约定价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资料;根据会晤情况和提交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评估,经过反复论证和磋商后与纳税人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后,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控,要求纳税人按期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同时对纳税人执行预约定价情况进行审核。

  一旦决定采用预约定价的形式,税企之间达成协议,纳税人将得到税务管理部门的批准,只要纳税人遵循事先约定的方法以及遵守预约定价安排的条款和条件,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其预约定价安排中的转让定价交易事项进行税收调整。但在特殊情况下也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如果预约定价安排仅涉及关联购销的价格,但在日后年度又出现新的如提供劳务、资金往来等未在预约定价安排中约定的关联交易形式,若定价不合理,税务机关仍然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 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

· 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权

· 源泉扣缴申报缴纳的时间与方法

· 预提税减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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