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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的源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7 浏览量:1707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作业时间短;二是业务活动在境内还是境外不容易划分;三是来华人员基本上是技术人员,不了解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不属于他们在该企业的职责范围。此外,非居民企业是否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还需要结合税收协定进行判断。由于这些原因,构成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自行申报纳税的困难。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情形,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的特点,纳税人很容易完成任务后就返回本国,如果还有证据表明将不履行纳税义务,税款易于流失。从国际、国内实践经验来看,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即通过赋予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办法,来弥补这方面的漏洞。因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工程或者劳务合同的规定,判断非居民企业自行履行纳税申报的可能性。同时考虑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提供上述活动的经常性、以前是否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款项是否采取信托方式等因素,确定是否指定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结合后面两种情形综合考虑,即凡在我国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季度或者支付款项时)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没有委托中国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就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有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权力,并不妨碍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细则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对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除了对纳税人依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进行罚款外,在无法找到纳税人的情形下,可以指定其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凡期限已过,税务机关就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当然,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不应结合支付人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及指定扣缴的义务范围。
二、指定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指定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是考虑指定扣缴毕竟是一项特殊征管措施,需要了解工程作业或者劳务的支付情况,以及价款的支付人,即扣缴义务人的住所、联系方式等等。县以下的税务机关可能没有能力和条件完成指定扣缴义务人的工作。同时指定扣缴义务人会增加扣缴义务人的负担,必须依法进行,为防止随意指定,特别要防止指定扣缴义务人成为地区间争抢税源的手段,需要一定级别的税务机关确定扣缴义务人。
三、指定扣缴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
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时,应当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一般会要求支付人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合同内容等情况,向非居民企业介绍我国有关税收制度,要求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具体操作是,税务机关了解了非居民企业有关纳税情况后,将根据情形作出判断支付人是否作为扣缴义务人。在作出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后,应该书面通知支付人,并详细写明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数额(含滞纳金金额)、税款缴纳时间截止、入库银行等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