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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国务院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7   浏览量:163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企业所得税法》中列明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目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明确需要给予政策支持的内容,但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将来很可能会出现需要企业所得税政策给予支持的新的对象。同时,在社会日常生活中,有些突发事件的发生是人们无法预料也难以抗拒的,如“非典”、“禽流感”等,国家为此专门制定了应急预案,以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考虑到这些突发事件可能会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为了增强企业抵御突发事件的能力,体现企业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有些也需要国家及时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给予优惠。如果对以上问题都通过全国人大修订税法来制定新的税收优惠,则程序和时间上的要求都比较严格,而授权国务院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则可以尽量避免对税法的修订,也符合立法法的有关有求,既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又能够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时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规定

· 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的规定

· 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方式和条件

· 国际税收抵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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