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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7   浏览量:1231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诸多方面,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各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的条件也比较复杂,政策性、业务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涉及的对象需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发展情况进行具体规定,有些还需要进行动态调整,难以在税法中一一列明,即使尽可能全面地加以规定,也难免会挂一漏万。如果将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全在税法中进行规定,则可能需要根据新的情况经常对税法进行修订,而修订税法又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难以在时效上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国务院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务院根据税法规定来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并根据新情况进行调整,则可以体现政策的时效性和灵活性,更能够符合实际的需要。为了既保证税法的相对稳定,又便于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原则规定,具体的优惠范围、条件和方法,将由国务院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实施条例中具体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的规定

· 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方式和条件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

·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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