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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税率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7   浏览量:1066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学技术总体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关键技术自给率低,发明专利数量少;科研质量不够高,优秀人才比较遗乏;高技术产业在制造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及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依然偏低等。为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需要继续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这样有利于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这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相对较为关键的一项,企业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判断一个企业生产、发展和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只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才能争取主动。这里强调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者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或者绝对控制权,而不能满足于只对非主体部分的枝节或者辅助性的部分拥有所谓的知识产权。另外需要明确的是,这里认定标准所称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不一定是企业通过自己研发所获取的,它也可以是企业通过购买、投资者投入等形式获取,只要企业对这项知识产权拥有完整的支配权,或者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可。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这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方面的要求。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最终需要一个载体来体现其价值,离开这个载体,空谈所谓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站不住脚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体现其价值的载体也应具备“高新”性,也就是作为其载体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针对产业发展需要和特定阶段科学技术总体发展水平等所拟订的高新技术领域范畴,以体现国家的产业导向和指引功能。

  (3)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高新技术企业体现的就是在研究开发能力上的先进性,而研发能力的维持和提升等,需要大量研发费用的不断投入,以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也是防止高新技术企业落后于时代的一项重要措施。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一认定指标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业务保持“高新”性的一项重要辅助性措施。

  (5)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这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人员构成的一项指标性要求。现代市场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人的作用不但没有减弱,恰是更居重要的地位。高新技术企业的维持和运转,需要一定数量具有高新知识的人才提供智力支持,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应有一个基本的比例限制。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个兜底条款,也是一个授权性条款,以体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灵活性,避免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现有的认定指标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需要。

  上述规定的认定指标,都是原则性、指引性的标准,并没有直接的可操作性,仍需要进一步细化。为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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