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居民企业可实行税额抵免的特殊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6 浏览量:1053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再全额并入其获得者的应税收人中征收企业所得税,则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特别是经过的投资层次越多,融资结构越复杂,重复征税的程度越严重。因此,消除公司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投资方式和融资结构、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所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对上述规定的居民企业可以实行税收抵免情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可抵免的对象限于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从以下几点来把握:
(1)应税所得来源于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这里的“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作了具体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由居民企业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此种情形下的外国企业,首先,是指与居民企业构成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即限于一层投资关系,不包括企业通过其他企业间接投资的外国企业。其次,居民企业持有该外国企业的股份达到20 %以上,而且这种股份不区分是否拥有表决权,只要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达到20 %以上,就可认定为居民企业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由居民企业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20 %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界定,相对于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界定而言,较为复杂,各国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这里所界定的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首先,居民企业持有外国企业股份的方式,是限于间接持有的方式,也就是居民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投资关系,是间接的投资关系,而不是直接的投资关系。关于投资级次问题,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践情况的需要和条件,另行规定。其次,居民企业间接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达到20 %以上。这里也并不要求居民企业所持有的股份为有表决权股份,也包括没有表决权的股份,这与国外很多国家的做法是不一致的,限制相对较宽,有利于扩大享受此项抵免政策的居民企业的范围。20 %的持股比例要求,也是一个综合的股份比例要求,即只要最终被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股份中,相当于有20 %为居民企业所控制时,就构成居民企业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而不管这个居民企业通过多少个外国企业来间接控制这里所规定的外国企业。
(2)应税所得限于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即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所缴纳的所得税,不属于这里规定的可抵免税收税额范围内。所谓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人以拥有或者控制被投资人一定股权、股份为目的的资产投入,一经投人,就不得撤回。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作为投资人(所有人)根据所拥有或者持有的股权、股份所获取的利益,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股息和红利。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配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在这里规定的可抵免税额范围内。
(3)可抵免部分,为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有两层含义:首先,外国企业已经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只限于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非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不属于可抵免税额。
二、抵免限额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应缴纳的所得税。
为了防止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这部分可抵免税额有一个最高限制,即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应缴纳的所得税,超过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往以后年度抵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
· 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的原则性规定